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

文章来源:微动利 2018-04-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 年4月18日24:00 止(送达时间以公证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9,916,287.84份,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3月21日)基金总份额的53.48%,达到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满足法定开会条件。其中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份额为:19,916,287.84份,占出席大会份额的100%,反对的份额为0份,弃权的份额为0份。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份额为:19,916,287.84份。有效的基金份额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8年4月19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及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4月19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将从2018年4月23日起进入清算期,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 备查文件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后附公证书正文部分)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4月20 日
 
 
附件一:《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统计结果》
 
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统计结果
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审议的议案为《关于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3月21日,投票时间为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18日24: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律师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统计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9,916,287.84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3.48%,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9,916,287.84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 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 %。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王楠、肖城锋
监票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宋府
公证员:原莹、谭紫晴
见证律师:陈颖华
                  
                                               2018年 4 月 19 日
 
附件二:公证书

    公证书

(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 10407 号
 
申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仅限于办公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委托代理人:王楠,女,1989年6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30107198906170029。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 2018年3月16日委托王楠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审议《关于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过程及会议有关事项进行公证监督。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公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确认:申请人是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 的管理人,申请人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及《景顺长城上证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集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18年3月16日通过有关媒体(《证券时报》及申请人网站 http: //www.igwfmc.com/)发布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确定2018年3月21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分别2018年3月19日、2018年3月 20通过有关媒体(《证券时报》及申请人网站http: / / www. igwfmc. com/)发布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于公告载明的时间内征集了投票表决意见。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投票表决意见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检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18 年4月19日上午九时五十分许,本公证员及我处工作人员谭紫晴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 NN大厦2号楼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五层第五会客室现场监督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宋府一并出席并监督了该会议全过程。会议由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王楠主持,会议程序包括各参会人员签到、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等。申请人的授权代理人王楠(作为监督员)、肖城锋(作为监督员)、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宋府对表决票进行统计,并由王楠公布计票结果并现场制作了《景顺长城上证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计票)会议计票明细》以及《景顺长城上证 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统计结果》。王楠、肖城锋、宋府、本公证员及我处工作人员谭紫晴、见证律师陈颖华在上述文件上分别签字确认。最后,本公证员致现场公证词。大会于十时十分许结束。
经我处审查和现场监督,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计有37 , 242 , 938. 41 份,出席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总计持有19,916,287.84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3. 48 %, 符合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表决票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9,916,287.84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 %; 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并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景顺长城上证 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计票)会议计票明细》以及《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统计结果》的影印本与上述现场监督工作中取得原本内容相符,原本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证员 原莹
 
二O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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